**执行保全财产时间**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执行保全财产是人民法院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藏、变卖财产,确保判决、裁定顺利执行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法律规定,执行保全有时间限制,即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后,应在一定期限内采取保全措施。本文旨在探讨执行保全的具体时间,为民事诉讼参与人提供实务指引。
**一、申请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随时申请保全,但应当在申请执行时提出。所谓申请执行,是指具有执行效力的判决、裁定作出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强制执行的书面申请。因此,申请执行时,申请人即可提出保全申请。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保全的期限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二、执行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对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保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立即采取保全措施。
如果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后五日内补充材料、陈述理由,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申请人补充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保全的决定。
对于特别情况,例如当事人转移、隐藏、变卖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紧急保全措施。紧急保全措施应在采取后五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保全通知书。被执行人收到保全通知书后,可在十日内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异议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继续保全的决定。
**三、解除保全期限**
执行保全具有临时性,当不再需要保全时,应及时解除。解除保全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解除。《规定》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1)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案件,执行完毕或者裁定终结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依职权解除保全; (2)被执行人部分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履行情况解除相应的保全措施; li>(3)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人民法院应解除保全; (4)申请人自提出保全申请后6个月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 (5)人民法院认为不再需要保全的,可以依职权解除保全。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后,应通知被执行人和申请人。被执行人对解除保全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异议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继续解除保全的决定。
**四、延长期限**
在特殊情况下,当执行保全的期限即将届满,且保全措施尚未达到预定目的时,申请人可以申请延长保全期限。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延长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如果申请人自提出保全申请后6个月内不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申请人可以在解除保全后重新申请保全。但需要注意的是,重新申请保全不得超过两次。
**五、其他规定**
除了上述时间规定外,《规定》还对保全措施的执行作出了以下规定:
人民法院决定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通知申请人和被执行人; 保全措施执行过程中不得妨碍被执行人的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 被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证据证明保全措施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情况变更或者解除保全; 保全措施执行完毕后,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财产的价值、处理情况、费用开支等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六、结语**
执行保全财产时间是民事执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影响执行的效率和效果。合理把握保全时机,既能有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致于对被执行人的生产、生活产生不必要的干扰。本篇文章对执行保全财产的时间进行了全面阐述,希望对司法实务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