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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财产保全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4-07-19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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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财产保全制度的完善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交易的日益复杂,财产保全制度在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仲裁作为一种灵活、高效的争议解决方式,其财产保全制度也备受关注。然而,我国现行仲裁财产保全制度尚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 我国仲裁财产保全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仲裁财产保全制度主要规定在《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中。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财产保全,应当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实践中,该制度存在以下问题:

(一)申请主体范围较窄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申请仲裁保全的主体仅限于已经提起仲裁的当事人,未提起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即使有保全的必要也不能申请。这与当事人自由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权利以及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不相符。

(二)审查程序设置不合理

仲裁财产保全采取的是法院审查模式,申请人需先向法院提交申请,法院再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这种模式存在着审查周期长、效率低下的弊端,不利于及时采取保全措施,错失了财产保全的最佳时机。

(三)担保制度不完善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但对于担保的形式、数额、提供方式等,法律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实践中,申请人往往难以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导致财产保全难以实现。

二、完善仲裁财产保全制度的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应从立法和实践层面着手,完善我国仲裁财产保全制度,提高其可操作性和效率,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扩大申请主体范围

建议修改《仲裁法》相关规定,将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的主体扩大至所有与争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无论其是否已经提起仲裁程序。对于已经提起诉讼的案件,如果当事人约定由仲裁解决,也应当允许其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二)优化审查程序设置

借鉴域外经验,探索建立仲裁机构自主裁决保全的模式。即赋予仲裁机构审查和裁决财产保全申请的权力,由仲裁机构直接作出保全裁定。同时,加强对仲裁机构的监督,完善救济机制,确保其正确行使权力。

1. 明确仲裁机构的审查标准和程序。在赋予仲裁机构自主裁决权的同时,也要明确其审查标准和程序。例如,可以规定仲裁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定期限内作出裁定,并应当将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以及相关法院等。

2. 建立健全对仲裁机构的监督机制。对于仲裁机构作出的保全裁定,可以赋予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避免仲裁机构滥用权力,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完善担保制度

1. 明确担保形式。可以规定,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存款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并对各种担保形式的具体要求进行细化,增强可操作性。

2. 合理确定担保数额。可以考虑根据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案件的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担保数额,防止过高或过低的担保要求。

3. 探索多元化的担保方式。可以鼓励保险公司参与仲裁财产保全,推出专门的保全责任险产品,为申请人提供担保,降低其提供担保的成本。

三、结语

财产保全制度是维护交易安全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完善仲裁财产保全制度,对于促进仲裁事业发展,提升仲裁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相信随着相关立法和实践的不断完善,我国仲裁财产保全制度将更加完善,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