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中能申请保全吗?
作者:Bard
特别程序作为一项特殊的诉讼程序,其目的在于保护特定主体的合法权益或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实践中,由于案情复杂多样,当事人可能会面临权益受损的风险。那么,在特别程序中,能否申请保全来及时制止侵害行为、避免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呢?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特别程序与保全的概念及特征
(一)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是指区别于普通程序(即民事诉讼法上的第一审普通程序),具有特定目的和适用范围的诉讼程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别程序主要包括:
选民资格案件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继承案件的特别程序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其他法律规定的特别程序特别程序具有以下特征:
目的的特殊性:维护特定主体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审理程序的简便性:相较于普通程序,特别程序的审理流程更为简便快捷。 裁判效力的区别:部分特别程序的裁判具有确定性,当事人不能提起上诉。(二)保全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在作出实体判决前,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性临时措施。保全分为诉讼保全和财产保全两种。
保全具有以下特征:
时间上的暂时性:保全措施在诉讼过程中有效,判决生效后自动解除。 目的上的预防性:防止当事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保障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 措施上的强制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保全措施。二、特别程序中申请保全的法律依据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有错误的,裁定驳回。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该条是关于诉讼保全的一般性规定,其适用范围不仅限于普通程序,也包括特别程序。也就是说,在特别程序中,如果出现可能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情形,当事人可以依据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此外,《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部分特别程序也规定了可以申请保全。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在继承开始后遗产被侵占的,继承人或者遗嘱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侵占人返还原物或赔偿损失。对于侵占遗产的行为,继承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该条规定明确了在继承案件的特别程序中,可以申请保全来维护继承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三、特别程序中申请保全的条件及注意事项
虽然法律规定了在特别程序中可以申请保全,但并非所有情况下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申请保全需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人需是本案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需存在可能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情形,如一方当事人有转移财产、隐匿证据的行为等。 申请人需提供相应的担保。 申请的保全措施需与案件有关,并与申请人的请求相关联。此外,在特别程序中申请保全,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应尽早提出申请,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申请保全的条件。 应按照规定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不予采取保全措施。四、结语
综上所述,特别程序并非保全的“禁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当事人可以在特别程序中申请保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然,在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谨慎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本文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应根据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