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
(2023)XX民初XXXXX号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
申请人**(姓名)**与被申请人**(姓名)**关于**(案由)**纠纷一案,本院于**(年)**年**(月)**日作出**(裁定书案号)**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写明财产保全的内容)**。申请人于**(年)**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姓名)**的**(写明需要解除的财产保全内容)**,本院现已审查。
经审查,**(写明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事实和理由,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已经提供担保、诉讼请求已经得到实现以及其他不需要继续保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年)**年**(月)**日作出的**(裁定书案号)**号民事裁定书中**(写明需要解除的财产保全内容)**的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签名)**
**(法院名称)**
**(年)**年**(月)**日
书 记 员 **(签名)**
附:本裁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