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通常是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挥霍其财产,造成申请人利益受损,而依法采取的限制被申请人处分其特定财产的强制性措施。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通常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以防止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但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最初提供的担保金额可能不足以弥补被申请人的实际损失,此时,是否可以追加担保金额呢?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担保的追加问题作出了如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零八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但是,请求保全人身自由的除外。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申请人承担错误保全责任的形式,即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而担保是实现该责任承担的主要途径。但法律条文中并未就担保金额的追加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针对财产保全是否可以追加担保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1. 肯定说
持肯定说观点的学者和实务工作者认为,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允许追加保全担保:
* (1) 最初担保的财产价值减少,不足以弥补被申请人可能遭受的损失。
* (2) 诉讼过程中,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且反请求成立的可能性较大,原有担保不足以弥补被申请人可能遭受的损失。
* (3) 其他可能导致被申请人损失扩大的情形。
2. 否定说
持否定说观点的学者和实务工作者认为,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财产保全可以追加担保,而且追加担保可能会增加申请人的诉讼成本,不利于其行使诉讼权利。
笔者赞同肯定说的观点,认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应该允许追加财产保全担保。主要理由如下:
1. 有利于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作为一项强力的诉讼救济措施,在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有可能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权益造成损害。允许追加担保,可以更好地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因保全错误遭受过大的损失。
2. 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是“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正确、及时、公平地解决民事纠纷”。允许追加担保,有利于在保护申请人权利和避免被申请人损失之间取得平衡,实现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3. 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实践中,如果法院不支持追加担保,被申请人可能会以担保不足为由,反复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这无疑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允许追加担保,可以减少此类不必要的诉讼,提高司法效率。
为完善财产保全追加担保的制度,笔者建议:
1. 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财产保全追加担保的条件、程序等问题,统一司法实践。
2.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申请人申请保全的理由、被申请人可能遭受的损失、担保的数额及种类等因素,决定是否追加担保。
3. 律师在代理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风险,建议当事人提供足额的担保,并告知其在必要时追加担保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是否可以追加担保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进行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平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利益,在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防止对被申请人造成过度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