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为保障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通常会在诉讼或执行阶段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然而,部分案件中却出现了法院查封财产明显超过原告诉请标的额的情况,即“超标的查封”,这无疑对被执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生活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害,也引发了司法实践中对“比例原则”的热议。
尽管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遵循“最小损害”和“比例原则”,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院超标准查封财产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
1. 查封金额明显超过诉讼请求数额。例如,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万元,但法院却查封了被告价值200万元的房产或其他财产。
2. 查封范围过宽,影响被执行人正常经营。如仅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但法院却将其公司账户、厂房、土地等一并查封,导致企业无法正常运转。
3. 查封期限过长,加剧被执行人损失。即使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法院也应定期评估查封财产的必要性,及时解除超标的查封,但部分案件中查封期限过长,增加了被执行人的利息损失和财产贬值风险。
法院超标准查封财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制度层面的原因,也有实践操作层面的原因,主要包括:
1. 立法上对查封财产的标准规定不够明确。我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仅规定了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但对查封财产的具体标准和范围缺乏明确细致的规定,导致实践中操作弹性较大,容易出现“一封了之”的现象。
2. “执行难”的现实困境。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执行案件数量激增,部分被执行人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执行难”问题日益突出。为了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实践中倾向于采取“尽可能多封”的做法,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但这也在客观上导致了超标的查封的发生。
3. 法院风险防控意识和能力有待提升。部分法官对“比例原则”和“最小损害”原则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偏差,风险防控意识不强,对超标的查封可能引发的司法风险估计不足,也缺乏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的意识和能力。
法院超标的查封财产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但其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
1. 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超标的查封限制了被执行人对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使其无法正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甚至影响其日常生活,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
2. 影响司法公信力。法院超标的查封行为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影响了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度,不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
3. 加剧社会矛盾。超标的查封行为容易引发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为有效规制法院超标的查封财产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查封标准。建议修改完善《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查封财产的条件、程序、范围、期限等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细化“比例原则”在财产查封中的适用规则,为法院规范行使查封权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加强对法官的业务培训,提高司法能力。通过组织专题培训、案例研讨等方式,加强对法官在财产保全方面的业务培训,引导法官准确理解和适用“比例原则”和“最小损害”原则,提高法官的风险防控意识和能力,避免随意扩大查封范围或延长查封期限。
3. 健全完善财产调查机制,提高执行效率。建立健全财产调查员制度,充分利用大数据、网络信息技术等手段,提高财产调查的效率和准确性,为法院精准采取查封措施提供信息支持,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超标的查封。
4. 强化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人大监督、检察监督、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强对法院财产保全工作的监督制约,建立健全当事人救济机制,畅通当事人对超标的查封行为的投诉和救济渠道,督促法院规范行使查封权。
总之,法院查封财产必须严格遵循“比例原则”,在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被执行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生活的负面影响。相信通过各方共同努力,能够有效遏制超标的查封财产的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