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指争议双方自愿将他们的争议提交第三方机构进行裁决并接受其裁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仲裁后,裁决当事人若不履行仲裁裁决,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为了防止败诉方转移、隐匿财产,可以在仲裁庭作出裁决之前向法院申请强制保全。
强制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诉讼或仲裁开始前,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损害财产,而依法采取的先予保全措施。强制保全的主要方式包括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其他方法。
强制保全的适用范围包括:
诉讼前保全 仲裁前保全 仲裁后保全根据《仲裁法》第八十三条,申请强制保全应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人是已提起仲裁但尚未作出裁决的申请人; 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损害财产等行为,致使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有难以实现或丧失的可能; 申请人已经提供担保。当事人在仲裁后申请强制保全,应当向仲裁庭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书面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仲裁申请书及仲裁协议的复印件 证明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损害财产等行为导致申请人仲裁请求难以实现或丧失的证据 担保。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保全的裁定。裁定准予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尽快执行,并通知当事人。裁定不准予保全的,应当说明理由。
仲裁后强制保全具有以下特点:
阶段性:仲裁后强制保全仅适用于仲裁程序中尚未作出裁决的阶段,一旦仲裁裁决作出,则不能再申请强制保全。 准司法性:仲裁后强制保全由人民法院裁定执行,具有准司法性质。 临时性:仲裁后强制保全是临时保全措施,仅持续到仲裁裁决作出或仲裁员会撤销保全裁定为止。当事人在仲裁后申请强制保全,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及时性:当事人应当在发现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损害财产等行为时及时申请强制保全,以防错过保全时机。 证据性:当事人应当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会导致仲裁请求难以实现或丧失。 担保性:当事人应当提供足额的担保,以保证申请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得到赔偿。 风险性:当事人申请强制保全有一定风险,如果保全被撤销,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总之,仲裁后申请强制保全是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保护自己的正当权利的重要手段,但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申请强制保全,并注意相关风险,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