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院查封房产流程**
一、申请查封
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查封另一方名下的房产,以防止其转移或变卖房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写明申请查封的原因、待查封房产的具体信息等; 离婚起诉状副本或离婚协议书副本; 申请人身份证明; 待查封房产的产权证明。二、审查受理
法院收到申请后,将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三、签发查封令
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查封条件的,将签发查封令。查封令应当载明待查封房产的具体信息、查封的期限和解除查封的条件。
四、送达执行
法院将查封令送达给被执行人(另一方当事人)及相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查封令之日起,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查封,并书面告知被执行人。
五、查封范围
法院查封房产的范围包括:待查封房产的所有权、处分权以及使用权。被执行人不得将查封的房产进行转让、出售、赠与、出租或抵押等处分行为,也不得擅自进入、使用查封的房产。
六、查封期限
查封期限一般为3年,但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延长或缩短查封期限。在查封期内,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法院可以将查封的房产拍卖或变卖,以清偿申请人的债务或费用。
七、解除查封
离婚案件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后,一方当事人已履行法律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法院在查明有关情况后,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房地产管理部门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的查封。
八、注意事项
1. 申请人只有在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申请查封房产,不能随意滥用权利。
2. 离婚法院查封房产的目的是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不能对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与本案无关的房产进行查封。
3. 被执行人不得擅自解除或变卖查封的房产,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4. 离婚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及时履行生效判决或者裁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