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保全房产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名称),(性别/性质),(出生年月日/成立日期),(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址/住所地)。
被申请人:(姓名/名称),(性别/性质),(出生年月日/成立日期),(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址/住所地)。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房产地址),(房产证号/不动产权证号)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具体为:
(可选)1. 查封;
(可选)2. 扣押;
(可选)3. 冻结。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简要陈述申请执行标的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内容,例如: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单位、文号、生效时间等)。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履行(写明具体义务内容以及履行期限),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于(日期)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写明案件受理法院及案号)。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此处可根据具体情况,列举被申请人存在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具体行为和事实,例如:将名下财产低价转让、长期外出躲避等),该房产属于(若房产为被申请人唯一住房,此处应说明申请人知晓该情况,并已做好执行和安置预案;若房产并非唯一住房,此处应说明申请人已进行相关调查)。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规定,特申请贵院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上述房产采取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当事人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附件
1. 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
2. 立案通知书复印件/执行通知书复印件/其他能够证明法院已启动执行程序的材料;
3. 房产证/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4. 被申请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
5. 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主张的材料。
请贵院审查并尽快作出裁定。
申请人:(签字/盖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