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申请保全的请求和理由; 保全的种类及保全措施; 有保全申请担保人的,担保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担保金额; 有财产保全执行人的,执行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申请的日期。二、证据材料
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其他有争议的法律关系的证据材料,如借款合同、买卖合同、侵权行为证明等; 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毁损或者变卖财产,或者有其他足以使判决无法执行的行为,且影响申请人权益的证据材料,如被申请人的财务报表、处置财产的证据、其他影响申请人权益的证据等; 需要担保的,提供担保书或其他担保材料; 需要执行人的,提供执行人的委托书或其他授权材料。三、保全财产概况
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拟保全财产的概况,包括:
财产の種類; 财产的位置; 财产的价值; 其他有助于查明财产的线索。四、保全金额
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明确申请保全的金额。保全金额应当以保全财产的价值为基础,不得超过保全请求的标的额。
五、保全措施
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明确申请采取的保全措施。保全措施应当与保全的目的相适应,不得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常见的保全措施包括:
冻结存款、汇票、证券等财产; 查封、扣押动产、不动产; 禁止转让、买卖、处分财产; 限制被申请人出境; 其他必要的保全措施。六、保全期限
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为30天。申请人可以在保全期限届满前申请续保。续保期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七、特别说明
1、申请财产保全是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得滥用。若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措施,法院有权依法追究申请人的责任。
2、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3、保全的财产应当妥善保管。申请人应当指定专门的保管人,按照法律规定妥善保管保全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