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合同纠纷也随之增加,债权人常常面临着债务人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的风险。为了保障胜诉权益的实现,我国法律赋予了债权人在诉讼前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与此同时,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纠纷解决效率,调解制度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先行调解更是成为许多案件的必经程序。那么,在先行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呢?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1. 先行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诉讼程序开始前,由法院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资格的主体,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以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先行调解具有程序简便、灵活高效、成本低廉等优点,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2.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逃避债务,转移、隐匿、损毁财产,而依法采取的限制其对财产进行处分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先行调解中能否申请财产保全,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1. 肯定说
持肯定说者认为,先行调解虽然是诉讼程序之外的纠纷解决方式,但其目的也是为了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先行调解过程中,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债务人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就应当允许其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债权落空。否则,如果等到调解不成再提起诉讼,很可能为时已晚,无法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 否定说
持否定说者认为,财产保全作为一种强制措施,是对被申请人财产权利的限制,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现行法律规定,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或者“诉讼过程中”才能申请。先行调解并非诉讼程序,不属于“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因此,在先行调解阶段不应允许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
3. 分析
笔者认为,两种观点各有其合理之处,但从立法目的和司法实践来看,肯定说更具合理性。首先,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实现,而先行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在先行调解过程中发现债务人有转移财产的风险,却不能申请财产保全,一旦调解协议生效后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其次,从司法实践来看,为了提高效率,许多法院在立案阶段都会进行诉前调解,有些案件甚至在诉前调解阶段便达成了调解协议。如果在先行调解阶段不允许申请财产保全,将会导致有些案件需要走两次程序,即先申请财产保全,再进行调解,这无疑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降低司法效率。
为了更好地平衡当事人各方利益,完善先行调解制度,笔者认为应当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完善,明确在先行调解过程中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并对申请条件、审查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1. 明确先行调解中的财产保全申请条件。参照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申请条件,可以规定在先行调解中,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请求的权利存在可能性高,且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如隐匿财产、恶意转移财产、变卖财产等,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才能申请财产保全。
2. 简化先行调解中的财产保全审查程序。为了提高效率,可以规定先行调解中的财产保全申请由专门的调解机构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直接采取保全措施。当然,为了防止权力滥用,可以规定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不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异议。
总之,先行调解和财产保全都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在先行调解过程中,允许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立法目的和司法实践需求,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纠纷的快速解决。当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申请条件、审查程序等,以确保该项制度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