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保障制度,旨在为权利人提供及时有效的财产救济途径,防止其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然而,由于立法的不完善以及实践操作中的偏差,诉前财产保全制度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弊端,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其立法初衷,成为部分当事人恶意利用的工具,损害了被申请人合法权益,浪费了司法资源。
一、申请门槛过低,审查不严导致滥用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规定较为宽泛,仅要求申请人提供“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相关证据即可。这种较低的申请门槛在实践中导致部分当事人为达到不正当目的,例如拖延诉讼、恶意竞争、非法获利等,滥用诉前财产保全制度。
例如,部分当事人在明知自身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仍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以期通过冻结对方账户、查封对方财产等方式,给对方施加压力,迫使其妥协或放弃抵抗。此外,由于审查时间有限,法院在审查阶段往往难以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深入的核实,导致部分虚假申请得以通过,进一步加剧了滥用现象。
二、担保制度形同虚设,被申请人难以获得救济
为防止诉前财产保全的滥用,法律规定申请人原则上需要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然而,实践中担保制度却形同虚设。一方面,法律仅对担保的形式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没有明确具体的担保数额和计算方式,导致部分法院对担保审查流于形式,甚至接受明显不足额的担保。另一方面,对于无力提供担保的申请人,法律规定可以“提供其他等值担保”,但对于“其他等值担保”的具体含义和形式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实践操作中难以统一标准,为部分法院降低担保要求甚至免除担保提供了空间。
担保制度的缺失使得被申请人难以在遭受错误保全后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虽然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可以申请解除保全,但解除保全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查程序,耗时较长,且需要提供反担保,进一步加重了被申请人的负担。
三、对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影响过大,损害比例失衡
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往往会对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例如,银行账户被冻结可能导致企业无法正常支付工资、货款,甚至面临停业的风险;财产被查封可能导致企业无法正常使用生产设备、处置房产,严重影响企业经营和发展。然而,与被申请人遭受的巨大损失相比,申请人申请错误需要承担的责任却相对较轻。即使最终法院判决申请人败诉,其也只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无需承担因错误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商誉损失、市场机会损失等间接损失。这种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导致诉前财产保全制度在实践中往往成为强者更强、弱者更弱的工具。
四、加大司法成本,降低司法效率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数量的激增,也给法院带来了沉重的负担。法院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对保全财产进行监管。此外,由于诉前财产保全案件往往涉及金额巨大、标的物复杂,容易引发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进一步加大了法院的审判压力和维稳压力。
五、改革建议
为解决上述问题,完善诉前财产保全制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提出以下建议:
(一)提高申请门槛,严格审查标准
建议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要提供的具体证据材料,提高申请门槛,防止滥用。同时,加强法院的审查力度,对于申请材料不完整、证据不足、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申请,坚决予以驳回。
(二)完善担保制度,保障被申请人合法权益
建议细化担保数额的计算方式,明确“其他等值担保”的具体形式和标准,防止担保制度形同虚设。同时,对于因错误保全遭受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通过建立国家赔偿制度、完善律师责任险等方式,为其提供更便捷、更有效的救济途径。
(三)探索多元化解机制,降低司法成本
建议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减少诉讼案件数量。同时,可以探索建立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制度,由保险公司对被申请人因错误保全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减轻法院的审判压力。
总之,诉前财产保全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制度,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但也要看到,当前制度在实践中暴露出一些弊端,需要我们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加强监管,才能使其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