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保管费谁承担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依法采取的限制当事人对财产进行处分的强制性措施。在申请财产保全和执行财产保全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财产保管的问题,进而产生保管费用。那么,财产保全的保管费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呢?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及相关争议等方面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一、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对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主体并没有明确规定,相关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中: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九十一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由法律另行规定。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 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 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实施了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 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执行完毕或者解除保全后,应当立即退还,并由人民法院出具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
* 该通知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按照申请保全的标的额,依照本办法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的收费标准交纳申请费;申请费不足50元的,按50元交纳。”
* 该通知第三十条规定:“财产保全费由申请人预交,执行后,从被执行人应交执行款中扣除;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保全错误的,由申请人负担。”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财产保全保管费的承担主体,仅在保全错误的情况下,明确规定由申请人承担,其他情况下均未明确规定。
**二、司法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财产保全保管费的承担问题,各地法院做法不一,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1. **申请人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这是目前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的做法,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三十条的规定。该观点认为,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的一种程序,其产生的费用应作为诉讼费用的一部分,由败诉方承担。在诉讼结束前,由申请人先行预交,待案件审结后,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2. **申请人承担。** 持该观点的人认为,申请财产保全是申请人的权利,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财产保全产生的保管费用是由于申请人的申请行为造成的,因此应当由申请人承担。
3. **由被申请人承担。** 部分观点认为,财产保全是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实际上受益人是被申请人,因此产生的保管费用也应该由被申请人承担。
4.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承担。** 该观点认为,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案件的顺利进行,最终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保管费用也应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具体分担比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三、相关争议及分析**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关于财产保全保管费的承担,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规定不明确。** 如前所述,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财产保全保管费的承担主体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的理解和适用。
2. **如何平衡当事人利益。** 在确定财产保全保管费的承担主体时,需要兼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的利益。如果一律由申请人承担,可能会导致申请人因担心承担高昂的保管费用而放弃申请财产保全,从而损害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如果一律由被申请人承担,则可能对被申请人不公平,尤其是在申请错误的情况下。
3. **如何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 在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可能会滥用财产保全的权利,恶意申请财产保全,导致对方财产被长时间冻结,产生高昂的保管费用,给对方造成损失。
**四、建议**
为了解决财产保全保管费承担主体不明确的问题,建议:
1. **完善立法,明确规定。** 建议立法机关对财产保全保管费的承担主体作出明确规定,统一司法实践标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区分情况,合理分担。** 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合理确定财产保全保管费的承担主体。例如,在申请保全错误的情况下,由申请人承担全部保管费用;在申请保全成功的情况下,由败诉方承担保管费用;如果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可以根据过错程度分担保管费用。
3. **加强对财产保全程序的监管。** 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严格审核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和申请理由,防止当事人滥用财产保全的权利。同时,应加强对财产保全执行过程的监管,缩短财产保全期限,降低保管费用。
**五、结语**
财产保全保管费的承担问题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平衡。在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完善的情况下,需要司法机关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公平合理地确定保管费用的承担主体,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