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费收费标准2023**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诉讼标的物的价值或金额所采取的一种诉讼保全措施。为了规范财产保全费用的收取,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费的收费标准作出如下规定:
**一、财产保全费的收取范围**
财产保全费收取范围包括: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保全费; 指定保管人、销售变价保全物的保管费和变价费; 采取保全措施后,被保全财产发生孳息产生的所得。**二、财产保全费的收费标准**
根据《办法》规定,财产保全费的收费标准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保全费:按照被保全财产的价值或者金额的0.5%收取,最低收取100元。 指定保管人、销售变价保全物的保管费和变价费:按照被保全财产的价值或者金额的1%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采取保全措施后,被保全财产发生孳息产生的所得:按照孳息所得的20%收取,最低收取50元。**三、财产保全费的减免**
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减免财产保全费:
申请人民法院保全措施的当事人是低保户、残疾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 采取保全措施是为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被保全财产价值或金额较小的; 采取保全措施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li>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保全的目的并非为了实现其合法权益的。四、财产保全费的交纳方式**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十五日内,预交财产保全费。保全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交纳:
银行汇款:按照人民法院指定的银行账号汇款。 微信支付:扫描人民法院提供的微信支付二维码进行支付。 支付宝支付:扫描人民法院提供的支付宝支付二维码进行支付。 现金缴纳:到人民法院指定的地点现金缴纳。五、财产保全费的退还**
在以下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退还财产保全费:
申请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的; 被申请人已提供担保,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 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或者裁定撤销保全措施的; 人民法院认为其他不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保全费退还时,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退费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保全费退还给申请人。
以上关于财产保全费收费标准、减免、交纳方式和退还等方面的规定,适用于2023年1月1日起生效的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