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用钱担保**
导言
财产保全是诉讼程序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旨在防止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处置或毁损财产,确保诉讼结果的顺利执行。在财产保全过程中,法院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避免其逃避法律责任。其中,财产保全用钱担保是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被申请人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带走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财产保全采取下列担保方式:......(一)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二)提供相应的抵押物、质押物;(三)由信用良好且有经济实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担保。”
适用条件
财产保全用钱担保适用于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处置或毁损财产的行为,或有转移、处置或毁损财产的危险时。具体的情形包括:
被申请人隐匿财产的。 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的。 被申请人变卖财产的。 li>被申请人毁损财产的。 被申请人带走财产,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担保形式
财产保全用钱担保的担保形式为: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向人民法院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或者提供相应的银行保证金。
担保金额
财产保全用钱担保的担保金额一般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因素包括:
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 诉讼标的额。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担保人资格
充当财产保全用钱担保的担保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经济实力雄厚,资信良好。 认可担保义务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第三人充当担保人的,还需要提供担保函或担保书,载明其姓名、住所、联系方式、担保金额及相关承诺。
担保人的责任
担保人对财产保全用钱担保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被申请人违反财产保全措施,或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生效裁判,担保人依法承担向申请人赔偿的责任。
担保人的赔偿责任范围为:
被申请人逃避执行的财产价值。 因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担保的解除
财产保全用钱担保可以根据下列情形予以解除: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人民法院不予采取或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 被申请人依法履行生效裁判的。 担保协议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的。执行担保
如果被申请人违反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生效裁判,担保人应当履行担保义务,向申请人赔偿相应的损失。担保人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注意事项
财产保全用钱担保作为一种财产保全的方式,具有以下注意事项:
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处置或毁损财产的行为,或有转移、处置或毁损财产的危险。 被申请人有权提出异议,说明未转移、处置或毁损财产,或无转移、处置或毁损财产的危险。 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慎重确定担保金额。 担保人应当对自己的经济实力做出真实的陈述,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被申请人履行生效裁判后,担保人有权请求解除担保,并要求返还担保金或解除抵押、质押。结语
财产保全用钱担保是保障财产保全措施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对于防止当事人转移、处置或毁损财产,确保诉讼结果的实现具有积极意义。在实践中,各方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财产保全用钱担保的制度,正确适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民事诉讼的公正与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