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财产保全告知书
(案号:[填写案号])
[被申请人姓名/名称]:
本院在[申请人姓名/名称]与[被申请人姓名/名称]的[案由]一案中,于[作出裁定日期]作出([文号])民事裁定,裁定[简述裁定内容,如: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现因[解除原因,如:申请人申请、案件调解/判决生效],依照[法律条文]之规定,特此解除对你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上诉期限,如: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级法院名称]。
特此告知。
[法院名称](盖章)
[年]年[月]月[日]
附:
1.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行使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措施不当,造成损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提供财产担保。
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九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申请提供的财产担保不足以补偿被申请人损失的,应当责令申请人追加担保;申请人不追加担保的,解除保全措施。
当事人对保全措施或者解除保全措施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 [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