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跨域立案是指在非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提起诉讼,属于诉讼管辖制度中的例外情形。随着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跨域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与之相关的诉讼策略和财产保全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本文将针对跨域立案中财产保全是与否,以及财产保全的具体条件和原则进行论述。
**一、跨域立案中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在作出判决前采取保全措施。”该条文并未对财产保全的管辖权限进行限定,因此,无论是住所地法院还是非住所地法院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均有权对跨域案件中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跨域立案财产保全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跨域立案财产保全需满足两个条件:
1. 存在财产将会转移、毁损或隐匿等情形
即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会导致债务人财产状态发生变化,从而使生效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被申请人合法权益收到损害。
2. 为预防上述情形而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即申请人以防止债务人转移、毁损或隐匿财产为目的要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三、跨域立案财产保全的原则**
在跨域立案案件中进行财产保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 必要性原则
财产保全是一项强制性措施,应在必要时才采取。法院在受理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判断是否存在财产处分的紧急情况或被申请人恶意毁损、转移财产的可能性。
2. 审慎执行原则
法院在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采取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造成社会混乱或舆论反弹的方式进行。同时,法院应充分保障被申请人的正当权利,不应因财产保全措施而对其造成不合理的损失。
3. 独立判断原则
对跨域立案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应由该案受理法院独立进行。受理法院不得简单依赖原告住所地法院的查证材料,而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综合判断是否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
**四、跨域立案财产保全的程序**
跨域立案财产保全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 申请
原告向受理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
2. 审查
受理法院对申请及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调查核实。
3. 裁定
受理法院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
4. 保全
裁定作出后,法院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冻结银行账户、查封不动产等。
5. 执行
判决生效后,财产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的财产按照判决执行。
**五、跨域立案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在跨域立案财产保全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保全财产与诉讼标的物无关
跨域立案财产保全中,保全的财产可以与诉讼标的物无关,只要属于被申请人所有或控制,并符合财产保全条件即可。
2. 申请财产保全须及时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及时,在发现或得知财产转移、毁损或隐匿等情况后尽快向法院提出申请。
3. 担保不当后果
为防止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使被申请人蒙受不必要的损失,法院通常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若因申请人恶意保全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申请人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结论**
在跨域立案中,法院依法对案件中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判决的执行,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但跨域立案财产保全是一项严格而复杂的司法制度,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执行,避免滥用或不当适用,同时也应当注重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