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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18 0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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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公告

(案号:[XXXX]X民初X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

我院受理原告[原告姓名/名称]诉被告[被告姓名/名称]一案,案由为[案由],现已立案审理。因你[陈述未送达的原因,例如:下落不明/拒收相关法律文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文书种类]。

本案现已查封/冻结/扣押了你[财产/权利],具体情况如下:

1. [详细描述查封财产/权利情况,例如: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XX室的不动产,建筑面积XX平方米;XX银行XX支行XX账号内存款人民币XX元;登记在XX名下,车牌号为XX的XX牌汽车一辆]。

2. [如有其他查封财产/权利,在此继续列明并详细描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特作如下公告:

1.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2. 你方应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根据我院[文书种类]指示的具体内容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义务。逾期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本案审理;

3. 你方若对上述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有异议,可以自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4. 负有协助义务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协助执行,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被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二)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查封、冻结、扣押财产;(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对违反前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本公告发布后,请你及时查看,并按照公告内容的要求及时联系法院或采取相应措施,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经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XX人民法院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