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后财产保全还有效吗?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和撤诉都是很常见的,那么在实践中,可能会遇到当事人申请了财产保全后,又因各种原因主动撤回了起诉,这时已经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还有没有效力呢? 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此进行简要分析。
一、 财产保全与撤诉概述
(一)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或进行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或将款项挥霍一空,以逃避债务的实现,依法采取的限制或控制其财产的强制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及时制止损害行为的发生,防止案件久拖不决,化解社会矛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撤诉
撤诉是指原告在法院立案后,在法院作出判决前,以自己的意思处分,使诉讼程序终结的行为。简言之,撤诉是原告在法院尚未判决的情况下,自愿放弃诉讼请求的行为。
二、 撤诉后财产保全是否还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撤诉后财产保全是否还有效,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一) 撤回起诉前,法院已经作出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
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在撤回起诉前,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了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即使就该案重新起诉,人民法院也不会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撤回起诉前,人民法院没有作出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
如果当事人在撤回起诉前,人民法院没有作出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当事人就该案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1. 当事人撤回起诉后,重新起诉的,对于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并经申请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三、 相关案例分析
【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先向甲公司提供货物,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一定期限内付款。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向甲公司交付了全部货物,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乙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甲公司名下的一处房产。人民法院在收到乙公司的起诉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遂立案受理了本案,并于当日作出了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甲公司名下的一处房产。后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甲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内向乙公司分期支付货款,如果甲公司不按约定履行调解协议,乙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乙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在收到乙公司的撤诉申请后,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但是没有解除对甲公司财产的保全。后因甲公司没有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乙公司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分析】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属于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协议成立后,在当事人没有反悔的情况下,就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但是与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不同的是,人民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一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促使其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在受理一方当事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后,会对案件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就会立案执行。本案中,乙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后,人民法院没有解除对甲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是合法的,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后乙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对甲公司已经查封的财产进行处置,用以实现乙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综上所述,撤诉后,财产保全是否还有效,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建议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先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尽量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在提起诉讼时,要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以免因准备不足,导致诉讼请求无法实现。在诉讼过程中,也要积极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调解,促使纠纷及时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