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执行异议由谁审查?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法采取的限制当事人财产处分权利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制度旨在为权利人实现权利提供保障,但也可能因申请人的错误申请或法院的错误裁定,而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害。为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法律赋予了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执行提出异议的权利。那么,财产保全执行异议究竟由谁来审查呢?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阐述。
一、 审查主体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财产保全执行异议的审查主体,应区分不同情形进行确定:
1. 执行异议由执行法院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标的物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提出的异议,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
由此可见,如果被申请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涉及到执行标的物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实体权利,则该异议应当由执行法院进行审查。这是因为此类异议的审理需要对相关事实进行查明,并对实体权利归属进行判断,而执行法院作为专业的司法机构,具备进行此类审查的资质和能力。
2. 执行异议由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照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对保全裁定、担保财产数额、保全范围等事项,或者对保全裁定的执行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根据该条规定,如果被申请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是针对保全裁定本身,例如对保全裁定的程序、保全范围、担保财产数额等提出异议,或者对保全裁定的执行过程和方式提出异议,则该异议应当由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进行审查。这是因为此类异议往往与保全裁定本身密切相关,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更了解案件情况,也更便于对异议进行审查。
二、 审查程序
财产保全执行异议的审查程序,也需要根据不同的审查主体进行区分:
1. 执行异议由执行法院审查的程序
(1)提出异议。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需要提出执行异议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异议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2)法院审查。执行法院收到异议书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补充证据,也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
(3)作出裁定。执行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异议。如果执行法院认为需要对相关实体权利进行 further 的审理,可以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
2. 执行异议由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审查的程序
(1)提出申请。被申请人对保全裁定、担保财产数额、保全范围等事项,或者对保全裁定的执行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
(2)法院审查。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法院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补充证据,也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
(3)作出裁定。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原保全裁定;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复议申请。
三、 注意事项
在处理财产保全执行异议案件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审查期限。无论是执行法院还是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都应当在收到异议书或复议申请后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中止执行的裁定。对于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裁定。
2. 举证责任。提出执行异议的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对异议事项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其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则法院可以驳回其异议。
3. 救济途径。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对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作出的驳回复议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
总之,财产保全执行异议的审查主体和程序,是保障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设计。在实践中,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并妥善处理相关争议,以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