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申请保全流程
上诉申请保全是针对一审判决在执行前提出申请,请求在二审期间暂时维持一审判决所确定的有关财产处分的执行,以防止一审判决被撤销后,已经执行的财产被转移、损毁或灭失,无法恢复原状。
适用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264条规定了上诉申请保全的适用情形。
一审判决第一、二类强制执行的案件,被告提出上诉的 一审判决第三类强制执行的案件,上诉人为国家机关提出的第一类强制执行是指扣留、提存、查封或冻结财产
第二类强制执行是指划拨存款或其他资金
第三类强制执行是指法院强制履行其他判决义务
申请主体
上诉申请保全的申请主体,只能是被上诉人或作为上诉人的国家机关。
申请期限
在收到上诉状后15日内提出。
申请材料
上诉申请保全的申请应向原审法院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上诉申请书 一审判决书复印件及上诉状复印件 证明案情紧急、财产可能被转移、损毁或者灭失的证据材料审查及裁定
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申请保全的申请后,应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查明情况,做出是否准予保全的裁定。
裁定准予保全的,由原审法院在裁定书中明确保全的标的、范围、方式和期限。
裁定不准保全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对此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保全方式
保全方式根据一审判决的性质而定:
一审判决为财产给付的,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上诉人的财产 一审判决为履行其他义务的,可以责令被上诉人提供担保保全期间
保全期间一般不得超过二审判决宣告前。
解除保全
在下列情形下,应当解除保全:
上诉人撤回上诉的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决的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决,且原判决确定的义务不存在的 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或者其他原因使保全失去必要的损害赔偿
被上诉人认为保全措施不当,造成其损害的,可以申请赔偿。
注意事项
上诉申请保全是一项紧急措施,仅适用于可能导致财产转移、损毁或灭失的情况 申请人应及时提出申请,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其申请 法院对申请的审查应严格,防止滥用该制度 被上诉人有权对申请提出异议,并申请复议 保全措施应在期限内尽快解除,以免对被上诉人造成不当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