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法院财产保全指引
为规范和便利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广州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是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反诉原告、反诉被告、第三人等;
(二)须有明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具体的财产保全请求,包括请求冻结的银行存款金额、查封的财产名称、数量等;
(三)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保全条件,即:
1.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但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和先予执行除外;
2. 必须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 申请保全的范围须与申请人的请求有关,且不超过其请求数额或价额。
二、申请财产保全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一)《财产保全申请书》;
(二)能够证明申请人符合财产保全申请条件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证明被申请人可能转移、隐匿财产,或财产将灭失、毁损等证据;
2. 申请人财产状况的证明材料;
3. 申请担保的,应提交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和担保能力证明材料;
4. 申请财产保全的财产线索,例如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信息。
(三)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财产保全申请的方式
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申请财产保全:
(一)网上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广州微法院”微信小程序或“广东移动法院”App进行线上财产保全申请。该方式操作便捷,不受时间和地域限制,建议优先选择。
(二)线下申请。当事人可以前往广州各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在工作人员指引下进行线下财产保全申请。
四、财产保全的审查
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将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一)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法院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二)实质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以及申请保全的财产是否属于可供保全的财产。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裁定。对于情况紧急的,法院将在7小时内作出裁定。
五、财产保全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产保全应该解除:
(一)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二)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提起执行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解除财产保全的其他情形。
被申请人或者对财产保全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
六、其他事项
(一)本指引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为准。
(二)本指引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三)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