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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财产保全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4-07-17 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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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住所地:(地址)

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被申请人:(自然人姓名或组织机构名称)

住所地或所在地:(地址)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具体财产,如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事实与理由:

1. (详细阐述与被申请人之间产生纠纷的事实,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关系、侵权行为等,并说明请求金额或标的物。)

2. (说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等行为,并提供相关证据线索,证明其行为可能导致将来判决无法执行。)

3. (简要说明申请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以及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失。)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特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贵院予以支持。

此致

(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附件:

申请人资格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证明被申请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 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的证据线索 本案涉及财产价值的初步证明材料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行为保全或者证据保全。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期间,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措施,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执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