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解除保全裁定的时限
作者:Bard
一、问题的提出
诉讼保全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担保制度,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生效判决顺利执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保全措施的实施不可避免地会对被申请人财产甚至人身自由造成一定限制,若不加以合理限制,极易造成权利滥用,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因此,法律规定了严格的保全解除程序及相应的时限要求,以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实现程序效率与实体正义的统一。本文将重点探讨人民法院作出解除保全裁定的具体时限,并对相关实务问题进行分析。
二、解除保全裁定的法定时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作出解除保全裁定的法定时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申请人主动申请解除保全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申请人在诉讼保全期间内,可以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其申请理由成立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
(二)担保物提供人申请解除保全并被接受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申请理由成立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解除财产保全。
(三)出现法定解除事由的
1. 申请被驳回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二)申请保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同时解除财产保全。
2. 保全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采取保全措施错误的,必须立即解除。
3. 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放弃实体权利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4. 诉讼终结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诉讼终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但是当事人申请不解除的除外。
(四)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解除保全的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解除保全的判决,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并及时通知被执行人。
三、实务中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五日”期限的起算点
申请人主动申请解除保全或担保物提供人申请解除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这里的五日,是指工作日还是自然日?司法实践中对此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应当适用工作日计算。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该期限本质上属于法定期间,适用自然日计算。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 从立法目的来看,《民事诉讼法》设定五日期限的目的是为了督促人民法院及时审查申请,避免因久拖不决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工作日计算方式可能会因节假日等因素导致期限延长,不利于该目的的实现。
2. 从法条文义解释来看,《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五日”是指工作日还是自然日,根据一般原则,应当适用自然日计算方式。
3. 从司法实践来看,大多数法院在适用该期限时均采用自然日计算方式,这有利于维护法律适用上的统一性。
(二)关于“及时”解除的判断标准
对于出现法定解除事由,但法律规定应当“及时”解除保全的情形,实践中操作起来较为灵活。在司法实践中,“及时”解除通常是指人民法院应当在获悉相关情况后,尽快审查并作出解除保全的裁定,一般不应超过三日。例如,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一)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二)一方当事人撤回起诉或者放弃诉讼请求,不影响案件继续进行的;(三)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放弃实体权利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的其他情形。
(三)关于解除保全裁定的效力
解除保全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也不影响裁定的效力,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执行。但实践中存在当事人对解除保全裁定提起上诉后,导致保全措施无法及时解除的情形。对此,笔者认为,上级法院应尽快对下级法院作出的解除保全裁定进行审查,如果认为下级法院的裁定错误,应及时裁定撤销或变更;如果认为下级法院的裁定正确,应及时裁定驳回上诉。
四、结语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的期限要求。对于法律规定应当在五日内作出的,应当按照自然日计算期限,并及时审查作出裁定;对于法律规定应当“及时”作出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定,避免因迟延解除而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 人民法院还应加强对保全解除程序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保全制度的正确适用,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