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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
发布时间:2024-07-17 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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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查封决定书**

案号:**(2023)苏高字第XXXXX号**

执行申请人:**张三**

执行被申请人:**李四**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局于2023年X月X日立案执行,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经审查,已查明被执行人李四应偿还申请人张三的借款本金人民币X万元及利息X万元,合计人民币X万元。因被执行人李四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李四名下的以下财产采取司法查封措施:

**查封财产清单:** 1. 房屋:坐落于江苏省X市X区X街道X号X室,不动产权证号为X字第XXXXXXXXX号,面积为X平方米。 2. 车辆:牌号为X苏XXXXXXXX的X牌轿车,车辆识别码为X。 3. 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李四在X银行X支行的账号为XXXXXXXXXXXXX,存款余额为人民币X万元。

查封期限及效力:

本次查封期限为**2年**。查封期间,被执行人李四不得处分、转让、抵押、出租上述财产,否则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除执行法院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解除查封。

权利告知:

对于本决定,被执行人李四有权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异议的,本决定即生效。异议状应载明被执行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异议的理由和依据;同时提交相应证据材料。被执行人提出异议后,本院将依法进行审查并及时作出裁定。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X月X日

附:具体执行事项

一、不动产查封:由本院执行局负责协助办案法院向登记机关发出冻结令,冻结被查封的房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车辆查封:由本院执行局负责联系公安机关,协助查封被查封的车辆。 三、银行存款查封:由本院执行局负责向被查封银行账号的开户行发出冻结令,冻结该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