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保全措施是指在诉讼开始前为了防止当事人权益遭受损害,由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一种临时性保护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申请前保全措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遭受他人侵害的危险; 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措施,将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害。1. 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具相应的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和的事实、理由; 请求采取的保全措施; 证据材料清单。2. 审查材料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申请材料。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或者驳回申请。
3. 开庭审理
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应当在七日内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询问当事人、查阅证据,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4. 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证据情况,作出是否准予保全的裁定。裁定应当明确保全措施的种类、范围、期限和执行方式。
《民诉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下列保全措施:
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特定行为; 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财产状况报告; 采取其他必要的保全措施。前保全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或者申请人撤回申请、人民法院撤销或者解除裁定的,保全措施即行失效。
前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裁定指定的执行方式执行保全措施,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采取的前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起复议或者申请撤销。当事人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1. 复议
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复议决定。
2. 申请撤销
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撤销。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定。
3. 申诉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复议决定或者撤销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申诉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或者撤销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申请人恶意申请前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滥用职权,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申请前保全措施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证据收集要充分; 申请材料要齐全; 申请理由要充分; 在审理过程中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 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异议要及时提起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