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财产高于保全限额**
债务人财产主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既可以申请法院采取保全限额内的财产,也可以申请保全限额外的财产。
**一、保全限额内的财产**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不得超出现有证据证明的范围。保全限额就是指法院认为债务人应当履行全部债务所需财产的数额。债权人申请法院保全债务人财产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数额。债务人在收到法院保全裁定后,应当立即将保全限额内的财产移交法院。债权人在获得法院保全裁定后,可以申请法院执行保全财产。执行后,所得价款将按比例优先分配给债权人。
**二、保全限额外的财产**
债务人的财产价值远远高于履行债务所需的限额,部分价值超过限额的财产的保全和处置则为保全限额外的财产。保全限额外的财产,具有如下特点:
**(1)申请根据证据提出。**债权人需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债务人的财产价值远远高于履行债务所需的限额。证据可以是资产评估报告、财产登记资料、财务报表等。
**(2)审查按照严格标准确定。**债权人申请保全财产超额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严格限定保全范围,防止债权人滥用保全手段,侵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3)解封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解除。**人民法院裁定保全超额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依职权解除保全措施。当事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属实的,应当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4)担保审查严格并承担法律责任。**债权人申请查封、扣押、冻结标的物价值明显超过其请求的执行标的,或者申请查封、扣押、冻结的种类、数量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加大担保审查力度,并告知申请执行人超额保全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5)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解除后,申请执行人不能证明超额部分是必要的,或者申请执行超额保全错误的情形,申请执行人及其担保人对被保全利害人因此所受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保全财产限额的确定**
保全限额的确定主要根据以下因素:
**(1)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债权人申请保全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数额。债务人在收到法院保全裁定后,应当立即将保全范围内的财产移交法院。债权人在获得法院保全裁定后,可以申请法院执行保全财产。执行后,所得价款将按比例优先分配给债权人。
**(2)债权的数额。**债权人的债权数额越大,法院保全的财产范围越大。债权人的债权数额越小,法院保全的财产范围越小。
**(3)案情的进展情况。**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发生变化,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保全财产的范围。债务人的财产出现贬值或灭失的,法院可以解除保全措施。债务人的财产出现增值的,法院可以扩大保全财产的范围。
**(4)法院的实际执行能力。**法院保全财产的范围不能超过法院的实际执行能力。如果法院的执行能力有限,法院只能保全债务人价值有限的财产。债务人的财产价值较高,法院的执行能力有限,法院可以将债务人的财产分割成数份,分批保全。
**四、保全措施的种类和适用**
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种类主要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法院采取哪种保全措施,主要根据保全财产的性质和特点决定。
**(1)查封。**查封是指法院将债务人的不动产或动产扣押在法院手中,禁止债务人处分和使用该财产。
**(2)扣押。**扣押是指法院将债务人的可移动财产扣押在法院手中,禁止债务人处分和使用该财产。
**(3)冻结。**冻结是指法院禁止债务人处分其银行存款等财产。
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适用主要根据以下因素:
**(1)保全财产的性质和特点。**如果保全的财产是不动产,法院一般采取查封措施。如果保全的财产是可移动财产,法院一般采取扣押措施。如果保全的财产是银行存款,法院一般采取冻结措施。
**(2)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如果债务人的财产分布比较分散,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如果债务人的财产集中在某一地,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或扣押措施。
**(3)案情的进展情况。**如果案情比较简单,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措施。如果案情比较复杂,法院可以采取扣押或冻结措施。
**(4)法院的实际执行能力。**如果法院的执行能力有限,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措施。如果法院的执行能力较强,法院可以采取扣押或冻结措施。
**五、保全措施的解除**
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法院可以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形主要包括:
**(1)保全的财产不存在。**如果保全的财产不存在,法院可以解除保全措施。
**(2)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债务。**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债务,法院可以解除保全措施。
**(3)债权人已经撤回申请。**如果债权人已经撤回申请,法院可以解除保全措施。
**(4)保全措施的期限届满。**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如果保全措施的期限届满,法院可以解除保全措施。
法院解除保全措施后,债务人可以自由处分和使用保全的财产。
**六、保全财产与执行财产的区别**
保全财产与执行财产有着本质的区别。
**(1)保全财产是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执行财产是法院强制执行的财产。**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债务人仍可以处分保全的财产。法院强制执行后,债务人不得处分执行的财产。
**(2)保全财产的范围一般小于执行财产的范围。**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只保全债务人价值足以履行债务的财产。法院强制执行时,将执行债务人全部的财产。
**(3)保全程序简单,执行程序复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只需要债权人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数额。法院强制执行时,需要经过立案、调查、评估、拍卖等复杂的程序。
**(4)保全措施的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处分财产逃避债务,执行措施的目的在于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债务人不能处分保全的财产。法院强制执行后,债务人必须履行债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法院将强制变卖债务人的财产,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总之,保全财产高于保全限额,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债权人申请法院保全债务人财产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数额。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债务人应当立即将保全范围内的财产移交法院。债权人在获得法院保全裁定后,可以申请法院执行保全财产。执行后,所得价款将按比例优先分配给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