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财产保全标的物,是指人民法院在原先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前提下,因原财产保全标的物有毁损、灭失、处分或转移等情况,而对在保全期限内需要继续保全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行为。变更财产保全标的物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财产保全职能的延续和补充,旨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实现。
变更财产保全标的物,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申请人申请变更。原申请人因原保全标的物有变化,请求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保全标的物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依职权变更。人民法院在审查中发现原保全标的物有变化的,可以依职权变更财产保全标的物。
变更财产保全标的物的程序如下:
**1. 申请**
申请变更财产保全标的物的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变更财产保全标的物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原保全标的物的内容、原因、现需要保全的其他财产以及保全期限等事项。申请书应附有相关的证据材料。
**2. 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变更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申请主体是否为有权提出申请的当事人。
申请手续是否完备。
变更的标的物是否符合财产保全条件。
有无需要变更的客观原因和事实依据。
**3. 裁定**
审查后,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变更财产保全标的物。裁定书应当载明新的保全标的物内容、原因、保全方式、保全期限等事项。
**4. 执行**
裁定做出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按照裁定内容执行。
具体情形下的处理原则:
**1. 原保全标的物灭失或毁损**
原保全标的物灭失或毁损,申请人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灭失或毁损的原因以及原保全标的物灭失或毁损后申请人还有无需要继续保全的财产。
**2. 原保全标的物被转让或处分**
原保全标的物被转让或处分,申请人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转让或处分是否合法有效,转让或处分是否对原保全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以及转让或处分后的剩余财产是否足够清偿债务。
**3. 原申请人有增加或者减少保全部分财产的请求**
原申请人有增加或者减少保全部分财产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新的财产是否需要保全,以及减少部分财产是否有损申请人的权益。
注意:
变更财产保全标的物应当以原保全标的物难以继续保全或不能满足保全目的为前提。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应当慎重对待,避免滥用变更保全标的物权,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变更财产保全标的物,是对原财产保全措施的修改,不影响原保全措施的效力。在新的保全标的物采取保全措施后,原保全标的物上的保全措施应自动解除。
变更财产保全标的物程序是保障当事人权利和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制度。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坚持依法、审慎、公平的原则,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