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述
原告某商贸公司与被告某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XXXX法院)2023年3月1日(2023)皖0101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迟迟不履行给付义务。原告遂于202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二、诉前保全申请
为保障胜诉权利,原告在提起诉讼前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2023)皖0101民保诉9号裁定,查封、冻结被告名下财产。执行法院已依法对被告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进行了保全。
三、执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提供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书、保全裁定书等法定材料,手续齐备,本院予以受理。
四、执行标的
1、货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
2、自2023年3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本案执行费用。
五、执行方式
1、依法拍卖或变卖已被查封、冻结的被告财产,所得价款按照执行标的分配。
2、根据需要,将被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其高消费、限制其出境等措施。
六、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其他财产
鉴于被告系法人组织,其法人财产与法人代表个人财产具有独立性。为防止被告转移、隐匿财产,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请求本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法人代表及实际控制人的以下财产:
1、银行存款、理财产品;
2、汽车、房产等动产、不动产;
3、股权、债券等有价证券;
4、其他可执行财产。
七、请求
综上,申请人恳请本院依法受理原告的申请,对被告名下财产强制执行,包括已查封、冻结的财产以及申请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财产,以保障申请人的胜诉权益和合法经济利益。同时,建议将被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其高消费、限制其出境等措施,加大对被告的执行力度。
此致
XXXX法院
申请人:某商贸公司
日期: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