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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财产要交保全费
发布时间:2024-07-16 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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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财产要交保全费

作者:XXX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根据申请人(主要是原告)的申请,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控制,以便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的一种重要的诉讼保障制度。财产保全可以分为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需要依法缴纳保全费。

一、财产保全费的性质

财产保全费,是指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过程中,为调查、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所产生的费用,以及为财产保全而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评估、拍卖、变卖等所产生的费用的总称。财产保全费属于诉讼费用的组成部分,是当事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应承担的诉讼成本之一。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诉讼费用。没有交纳诉讼费用,经责令交纳仍不交纳的,案件受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评估人、拍卖人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鉴定费、勘验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以及邮寄、公告、送达、翻译等费用。”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财产保全费属于诉讼费用的组成部分,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依法交纳保全费。

二、财产保全费的缴纳主体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因保管发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因此,财产保全费的缴纳主体是申请人。

三、财产保全费的缴纳标准

财产保全费的缴纳标准,各地法院规定有所不同,一般根据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标的额,按照一定比例缴纳。部分地区对财产保全费用设置了一定的数额标准,例如:

(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法院诉讼费用操作规程》的通知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保全费:

1. 保全费以申请保全的金额或者价额为基数,按照下列比例交纳:

(1)申请保全的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0000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1%;

(2)申请保全的金额或者价额超过1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0.5%;

(3)申请保全的金额或者价额超过1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0.2%;

(4)申请保全的金额或者价额超过500000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0.1%;

(5)申请保全的金额或者价额超过1000000元至10000000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0.05%;

(6)申请保全的金额或者价额超过10000000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0.01%。

2. 申请财产保全,保全费不足50元的,按照50元交纳。

(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上海法院诉讼费用操作细则》的通知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保全费:

1. 保全费以申请保全的金额或者价额为基数,按照下列比例交纳:

(1)申请保全的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0000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1%;

(2)申请保全的金额或者价额超过1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0.5%;

(3)申请保全的金额或者价额超过100000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0.1%;

(4)申请保全的金额或者价额超过1000000元至10000000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0.05%;

(5)申请保全的金额或者价额超过10000000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0.01%。

2. 申请财产保全,保全费不足100元的,按照100元交纳。

(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院诉讼费用操作细则》的通知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保全费:

1. 财产保全费以申请保全的金额或者价额为基数,按照下列比例交纳:

(1)申请保全的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0000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1%;

(2)申请保全的金额或者价额超过1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0.5%;

(3)申请保全的金额或者价额超过1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0.2%;

(4)申请保全的金额或者价额超过500000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0.1%;

(5)申请保全的金额或者价额超过1000000元至10000000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0.05%;

(6)申请保全的金额或者价额超过10000000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0.01%。

2. 申请财产保全,保全费不足50元的,按照50元交纳。

实践中,财产保全费的收取标准,各地法院规定有所不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咨询律师或者法院相关部门。

四、财产保全费的退还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案件结束后,保全费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申请有错误的,裁定或者决定保全错误的,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保全费;

(二)对于最终需要由申请人负担的保全费,从其预交的保全费中扣除,不足部分,应当责令其交纳;多余部分,应当退还;

(三)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被申请人负担的保全费,从其预交的保全费中扣除,不足部分,应当责令其交纳;多余部分,应当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