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查封由受移送法院处理**
续查封是指查封被执行人财产后,因查封财产价值不足,需要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的法律强制措施。在受移送法院执行程序中,续查封由受移送法院处理。
**续查封的适用范围**
续查封的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
已经查封财产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本息及执行费用的; 原查封财产无法实现或者被执行人恶意处分查封财产的。**申请续查封的主体**
申请续查封的主体包括:
申请执行人; 受移送法院。**续查封的申请**
申请续查封应当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续查封申请书; 原查封裁定书; 财产价值证明材料(如房产证、车辆行驶证等); 其他必要材料。**受移送法院对续查封申请的处理**
受移送法院收到续查封申请后,应当先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续查封裁定。受移送法院认为续查封条件不符合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续查封的程序**
受移送法院作出续查封裁定后,应当立即委托原查封法院执行续查封。原查封法院收到委托后,应当持续查封裁定书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他适当地点执行续查封。执行续查封时,可以采取贴封条、张贴公告等方式。
**续查封的效力**
续查封的效力与原查封相同。续查封后,被执行人不能处分续查封的财产,否则应当以非法处分查封财产罪追究刑事责任。续查封的效力在查封解除时自动终止。
**续查封的解除**
续查封的解除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债权全部清偿的; 查封财产足额清偿债务本息及执行费用的; 人民法院认为维持查封没有必要的; 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解除查封的。续查封的解除由受移送法院决定。解除查封时,受移送法院应当委托原查封法院执行解除查封。
**附则**
本规定适用于受移送法院执行程序中续查封的处理。其他有关续查封的规定与本规定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