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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中财产保全 天津
发布时间:2024-07-15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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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中财产保全 天津

引言

诉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经济诉讼案件期间,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隐匿其财产,逃避履行将来生效的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人的申请,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一种诉讼制度。在天津地区,诉中财产保全制度的适用和执行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和实践经验。

适用条件

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若干规定》,申请诉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必须具有明确的诉讼请求;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存在担保债权; 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隐匿其财产,逃避履行将来生效的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或者可能。

申请材料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起诉状副本; 财产保全申请书; 担保债权的证据; 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隐匿其财产,逃避履行将来生效的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或者可能的证据。

审查和裁定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48小时内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予以准许;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人民法院裁定前,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诉中财产保全后,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查封动产; 扣押、冻结银行存款,其他存款机构的存款; 冻结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股权、出资份额; 委托评估机构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评估; 要求被申请人提供财产清单。

执行和解除

人民法院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财产保全的期限为6个月,期满可以续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进展情况,随时解除财产保全。当事人在诉讼完结后,应当及时清理财产保全措施。

特别规定

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金融安全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的同时,可以依法对有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对于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活动,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之前,可以依法对可能受损害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争议处理

在诉中财产保全的实践中,可能会遇到各种争议问题。常见的争议包括:

保全财产权属争议; 保全措施种类及幅度的争议; 执行保全措施中的阻碍争议; 保全措施后财产贬值争议; 财产保全费用补偿争议。

对于上述争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公正合理地予以处理。

典型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一份抵押合同有效并判决某银行支付违约金。诉讼过程中,开发商申请对银行的银行存款采取诉中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开发商提供了抵押合同,且该合同已依法公证,具备担保债权的证据。此外,开发商还提供了证据证明银行存在转移财产的可能。人民法院遂裁定准许开发商的诉中财产保全申请,冻结银行在某账户的存款。

实践建议

为了有效实现诉中财产保全制度,以下建议值得考虑:

充分收集证据:申请人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担保债权的存在和被申请人的转移财产行为或者可能。 选择适当的保全方式:申请人在选择诉中财产保全方式时,应当根据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和案件情况,选择最合适的保全方式。 及时申请复议:如果被申请人对人民法院的诉中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配合人民法院工作: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诉中财产保全过程中,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如实提供财产线索、配合执行保全措施等。

结语

诉中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民事、经济诉讼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天津地区,诉中财产保全制度得到了充分的运用,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司法公正的实现。通过总结天津地区诉中财产保全的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制度、改进执法,不断提升诉中财产保全制度的效能,为天津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