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中,为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时需要对涉案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措施是行政机关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目的是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确保行政机关依法执行生效的行政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54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必须有明确被执行人; 必须有依法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且已经生效; 必须存在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或者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逃避执行的危险。行政机关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种类主要有:
冻结财产:禁止被执行人处分其账户中的存款、债券、股票等财产。 查封财产:禁止被执行人使用、收益其土地、房屋、车辆等财产。 扣押财产:将被执行人的土地、房屋、车辆等财产实际控制在执行机关手中。 划拨财产:将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等财产直接划拨给申请执行人。行政机关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执行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被执行人的名称、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姓名、职务; 执行依据的种类、文书号、执行标的; 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或者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逃避执行的危险; 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种类,以及保全财产的范围和数额; 申请人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姓名、职务。行政机关在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提供以下证据:
执行依据的复印件; 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或者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逃避执行危险的证明。执行机关收到行政机关的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于收到申请后三日内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机关审查财产保全措施申请,应当重点审查申请是否具备法定条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是否充分。
执行机关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人。裁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执行依据的种类、文书号、执行标的;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种类,以及保全财产的范围和数额;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 执行机关名称、公章、执行人姓名、执行日期。财产保全措施经执行机关决定采取后,应当立即执行。执行机关实施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通知被执行人,督促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执行机关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执行机关应当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期满后,申请人请求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执行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的,经被执行人同意,可以延长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行政机关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可以依法被撤销、中止、变更或者补充。
行政机关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应当依法进行。行政机关违法申请财产保全措施,造成被执行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执行人对执行机关依法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无异议的,应当主动配合执行。被执行人对执行机关依法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机关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是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行政机关应当正确使用财产保全措施,依法履行行政职责,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