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中采取措施,对可能被执行的财产进行控制,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处分或隐匿该财产,从而保证将来判决的有效执行。 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必须有明确的被执行人。 必须有合法的请求权。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处分或隐匿财产的可能。如果申请人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且被执行人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工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对方工资卡。 财产保全对方工资卡的程序如下: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法院受理申请后,如果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将对被执行人的工资卡进行冻结。 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卡后,将通知被执行人和申请人。 被执行人可以对财产保全提出异议,申请人也可以申请扩大财产保全范围。 法院对异议或者扩大保全范围的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裁定。虽然财产保全对方工资卡可以有效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处分或隐匿财产,但也不能滥用。 财产保全对方工资卡的限制如下:
只能保全用于支付生活费的工资部分,不得全部保全。 保全期限不得超过诉讼结束。在以下情况下,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法院认为财产保全的条件已经消失的。 被执行人提供了担保的。 诉讼结束后,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判决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法院受理申请后,将通知被执行人和申请人,并对申请进行审查,作出裁定。
案例1: 某甲因劳动争议向法院起诉某乙,请求判令某乙支付工资差额和赔偿金。某甲在起诉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某乙的工资卡。法院审查后,认为某甲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于是冻结了某乙的工资卡。在审理过程中,某乙对工资卡被冻结提出异议,认为自己还有其他收入来源,不会转移、处分或隐匿财产。法院对异议进行审查后,认为某乙异议成立,于是解除财产保全。
案例2: 某丙因借贷纠纷向法院起诉某丁,请求判令某丁偿还借款。某丙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某丁的工资卡。法院审查后,发现某丁的工资卡内有大量存款,而且某丁的收入主要来源于该工资卡。法院认为某丁有转移、处分或隐匿财产的可能,于是冻结了某丁的工资卡。在审理过程中,某丁提出申请,请求解除财产保全。法院审查后,认为某丁的收入稳定,有足够的能力履行判决,于是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对方工资卡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措施,可以有效保证判决的执行。但是,在实践中也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防止滥用,切实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