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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提供担保30%
发布时间:2024-07-13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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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提供担保30%

一、何为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又称资产保全,是司法程序中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为及时制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以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而采取的预防性措施。

二、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需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是因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有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 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行为。

三、担保的方式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提供以下担保方式之一:

现金:申请人提供的现金应当存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国有银行出具的保函: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应提供国有银行出具的保函; 其他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申请人另有担当能力公司的若出具保函的,需经过法院的认可; 变卖被申请人财产:法院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可采取变卖被申请人财产的方式,将所得价款用于支付债务。

四、担保金额的比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的担保金额一般为申请财产保全标的额的30%。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调整担保金额的比例,但不得低于申请标的额的20%,也不得高于申请标的额的50%。

五、担保人的资格

财产保全担保人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清偿能力; 与被申请人无利害关系。

六、担保的损失

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履行生效判决,或者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措施,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申请人及其担保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合理预计的损失。

七、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在以下情况下解除:

申请人撤回申请; 人民法院认为不再需要财产保全; 案件已经终结; 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八、特别提示

1. 申请财产保全时应证据充分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行为。否则,法院可能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2. 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

申请人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一般情况下,现金担保是最简单、最便捷的担保方式。但如果申请人的资金情况不允许,也可以选择其他担保方式。

3. 注意担保金额的比例

申请人应当注意担保金额的比例。一般情况下,担保金额为申请标的额的30%。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可以酌情调整担保金额的比例。如果担保金额过低,可能无法有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担保金额过高,会加重申请人的负担。

4. 遵守法院的规定

申请人应当遵守法院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例如,申请人应当及时提供担保,并及时执行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如果申请人违反法院的规定,法院可能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或者对申请人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