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确保生效裁判能够得到执行,而依法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保全财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申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民事纠纷,并且该纠纷尚未进入执行程序。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隐匿财产的可能性。 被申请人的财产价值与争议标的物的价值大致相当。 申请人已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诉讼请求已经受理。法院在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其他金融机构存款及其他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动产或不动产。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特定行为,如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书需包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案由、申请保全的请求、申请保全的原因和证据。 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后15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保全通知书。财产保全措施在以下情形下可以解除: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保全的。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被申请人已履行生效裁判的。财产保全的保全期限一般为6个月。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除非申请人提出延长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准。
财产保全需要缴纳申请费和保全费,具体金额视保全财产的价值而定。
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的主要影响是限制其对财产的处置权利,但不会影响其日常使用。
如果财产保全申请被法院驳回,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注意以下要点:
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可能性。 保全财产的价值应与争议标的物的价值大致相当,避免因保全过度而损害被申请人的权益。 注意保全措施的期限,及时申请延长或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