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诉讼前财产保全是指诉讼当事人在诉讼开始前,为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隐藏、变卖或者毁损财产,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诉讼前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本文将详细介绍诉讼前财产保全担保的相关法条。
一、担保形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诉讼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以下两种担保形式之一:
现金或定期存单 银行出具的保函二、担保金额
诉讼前财产保全担保金额的确定,应根据被保全财产的价值、保全的必要性以及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等因素综合考虑。法律并未对担保金额作出具体规定,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确定。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在申请人提供担保时,担保金额不得低于诉讼请求标的额的30%。
三、担保责任
担保人对申请人在本案中因被保全财产无法被执行所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具体而言,担保人的赔偿责任包括以下方面:
申请人因被保全财产无法执行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如胜诉款项、利息等; 申请人因申请保全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保全费等; 其他因保全措施而造成的间接损失,如申请人因被保全财产无法使用而造成的收益损失等。四、解除担保
以下情形发生时,可以解除诉讼前财产保全担保:
保全措施全部解除或者保全范围缩小; 申请人撤销申请; 保全措施因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行为致使不具有效力; 人民法院终结执行程序或裁定中止执行的; 债权人申请执行终结。 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未取得执行结果 经异议或者复议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保全措施五、担保权的实现
当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时,申请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享有的担保数额内优先受偿。具体而言,担保权的实现方式有以下两种:
划拨担保金额:人民法院通知担保银行将担保金额划入法院的指定账户。 执行担保财产: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担保财产,并将所得价款优先用于赔偿申请人的损失。六、特别规定
对于某些特殊情况,法律有专门的担保规定,包括:
无担保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2款的规定,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转移、隐藏、变卖或者毁损财产的,且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不足以保障其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不经担保作出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多次申请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诉讼前财产保全或者执行异议之诉后,发现被保全财产不足以清偿原生效裁判确定债权的,可以就超出的部分再次申请并提供担保。 担保人的免责:根据《担保法》第43条的规定,申请人在提供担保后,其诉讼请求被判决或者裁定驳回的,或者申请人在诉讼中撤回诉讼请求的,不承担担保责任。七、实务操作
在实务中,申请诉讼前财产保全时,当事人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充分举证: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转移、隐藏、变卖或者毁损财产的事实,以及保全财产的必要性。 确定担保方式:当事人应当根据被保全财产的价值和自身经济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 明确担保金额:当事人应当充分考虑被保全财产的价值和申请人可能会遭受的损失,合理确定担保金额。 及时解除担保:在上述解除担保的情形发生时,当事人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解除担保,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结语
诉讼前财产保全担保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对于防止被申请人逃避执行具有重要的作用。当事人在申请诉讼前财产保全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的法条规定,并根据自身情况谨慎操作,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