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在诉讼或执行程序中采取的临时性措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限制处分。
欠薪财产保全适用于以下情形:
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欠薪诉讼,且提出财产保的全申请。 劳动者已经取得生效判决或裁决,但用人单位拒不履行。 劳动者预见到用人单位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可能,申请人民法院对用人单位财产进行保全。欠薪 100 万财产保全的收费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解释》规定:
1、申请费:1000 元。
2、财产保全费:保全财产的市场价值在 100 万元以下部分,按照 1% 收取;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 收取。本案中,保全财产的市场价值为 100 万元,因此财产保全费为 1 万元。
3、其他费用:根据保全情况,可能产生的送达费、鉴定费等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劳动者申请欠薪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 欠薪证据。 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申请费和财产保全费。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 48 小时内裁定予以保全。
欠薪财产保全的范围应当与劳动者的欠薪数额相适应,一般包括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机器设备等财产。
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6 个月,特殊情况下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
财产保全后,债务人应当履行生效判决或裁决,支付劳动者的欠薪。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保全财产,对该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拍卖等执行措施。
如果财产保全后,经查明申请保全是恶意或者没有事实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并追究申请人的责任。
对于欠薪问题,劳动者应当采取积极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保留欠薪凭证,如工资条、劳动合同、考勤记录等。 与用人单位协商调解,争取和平解决。 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要求查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欠薪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