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一方转移、隐匿、挥霍财产,或为将来执行判决方便,依法采取的限制或禁止当事人处分其财产或争议财产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手段。那么,财产保全究竟限于哪些情形呢?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对财产保全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也可以根据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根据上述法律条文及司法实践,财产保全限于以下情形:
(一) 必须有诉讼程序存在或即将存在
财产保全只能依附于诉讼程序而存在,其目的是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或防止在诉讼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导致判决难以执行。因此,必须有诉讼程序存在或即将存在,才能申请财产保全。也就是说,财产保全只能在以下两种情况下适用: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但必须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二) 必须具备法定的事实条件
申请财产保全,必须具备以下事实条件:
存在可能导致生效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形。例如:债务人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债务人经营状况恶化,资不抵债;债务人下落不明等。 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例如,申请人债权金额巨大,一旦债务人转移财产,将导致申请人无法获得赔偿;案件涉及民生问题,需要及时采取措施保障当事人基本生活等。(三) 必须提供担保
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财产保全制度,法律规定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将驳回其申请。提供担保的目的是,如果法院最终判决申请人败诉,或者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被申请人可以申请用担保物进行赔偿。此外,法院也可以根据自身判断,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的范围必须与申请人诉讼请求的金额或标的物价值相适应,不能超过其实际损失。同时,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也要注意选择对被申请人损害最小的方式,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被申请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财产保全的范围一般包括:
冻结、划拨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动产和不动产; 冻结、划拨被申请人的股票、基金等财产; 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保全措施。总之,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诉讼保障制度,但它也是一把“双刃剑”。在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可能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害。因此,法院在适用财产保全时,必须严格把握法律规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以确保该制度的正确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