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防止对方当事人在判决作出前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以致使将来判决无法执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诉讼过程中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限制其处分或者扣押、冻结等措施,以确保将来判决能够得以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执行。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是提供保证金、抵押物或者由第三人出具保函等。保全裁定作出后,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后立即履行,否则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在司法实践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越来越多,但有些当事人对于是否先申请财产保全再送达传票,存在一定的误区。这里需要明确的是,申请财产保全与送达传票是两个不同的诉讼程序,可以同时进行,不具有先后顺序关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送达传票是人民法院依法将诉讼文书送达给当事人的一种行为,其目的是让当事人知道自己被起诉的事实,并及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而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以致使将来判决无法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先申请财产保全还是先送达传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来说,如果申请人认为对方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风险,可以先申请财产保全,然后再送达传票。这样可以避免在送达传票后,对方当事人得知被起诉的事实后,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从而导致将来判决无法执行。
但如果申请人认为对方当事人没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风险,就可以先送达传票,然后再申请财产保全。这样可以避免因申请财产保全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一些特殊的诉讼案件,如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在送达传票前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总之,申请财产保全与送达传票可以同时进行,不具有先后顺序关系。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选择适合自己的诉讼策略。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否则人民法院不会作出财产保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