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或毁损其财产,对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以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这对于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我国法律规定了财产保全费用减、免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申请减免相关费用,以缓解其经济压力,维护司法公正。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零二条 申请有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查封、冻结或者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请求数额的财产。提供担保确有困难的,可以准予免除提供担保。
-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申请人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或者申请仲裁被仲裁委员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2.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 第十三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
- 第十四条 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状、申请书中写明,并附具下列材料:
(一) 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二) 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免交的其他材料。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确有困难的,可以准予免除提供担保。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两类主体可以依法申请减免财产保全费用:
1. 申请人
- 条件:申请人提供担保确有困难,即申请人因自身经济条件限制,无法缴纳财产保全所需要的担保费用。
2. 被申请人
- 条件:申请人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未能及时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导致被申请人财产遭受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申请损害赔偿,并要求减免相关保全费用。
一份完整的财产保全费用减免申请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 标题:明确写明“财产保全费用减免申请书”。
2. 受理机关:写明申请书递交的人民法院名称。
3. 申请人及被申请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4. 案件基本情况:简要概述案件的起因、经过、诉讼请求等,以便法院了解案件背景。
5. 财产保全情况:写明已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保全的财产数额、已缴纳的保全费用等。
6. 减免理由及依据:详细阐述申请减免财产保全费用的理由,并列明具体的法律依据。
- 申请人是经济确有困难的公民,应提供低保证、低收入证明、失业证、残疾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 申请人是企业或其他组织,应提供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等,证明其经营困难,无力承担保全费用。
7. 申请请求:明确提出减免财产保全费用的具体请求,可以是全部减免,也可以是部分减免。
8. 落款: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申请日期。
1. 主动申请:财产保全费用减免并非自动适用,当事人需要主动向法院提出申请。
2. 真实完整: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3. 及时提交: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及时向法院提交申请材料,避免错过申请期限。
4. 法院审查:法院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减免的裁定。
财产保全费用减免制度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当事人在遇到经济困难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