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能会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对方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从而导致无法执行判决结果。而申请财产保全通常需要提供担保,以防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那么,保全担保是否需要做笔录呢?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解读。
保全担保是指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财产或缴纳保证金,用以保障被申请人在财产保全错误的情况下能够获得赔偿的一种法律制度。简单来说,就是申请人为了获得法院支持其进行财产保全,需要向法院提供一种保证,证明如果保全错了,自己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全担保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保证:由保证人向法院提供书面保证,承诺在申请人败诉或保全错误的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 抵押:申请人以自己或第三人的财产进行抵押,如果申请人败诉或保全错误,法院可以拍卖抵押物以清偿债务。 质押:申请人以自己或第三人的动产、权利凭证或其他财产权利进行质押,如果申请人败诉或保全错误,法院可以拍卖、变卖质押物以清偿债务。 定额现金担保:申请人向法院指定的账户缴纳一定数额的现金,如果申请人败诉或保全错误,法院可以直接从担保金中扣除赔偿款。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全担保是否需要做笔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申请人选择提供保证担保,则需要保证人到场并由法院进行询问笔录。这是因为保证是一种涉及人身责任的担保方式,法院需要核实保证人的身份、保证意愿以及保证能力,以确保担保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保证人不到场或者拒绝作笔录的,法院将不予准许其提供担保。
如果申请人选择提供抵押、质押或定额现金担保,则一般不需要做笔录。这是因为财产担保是以财产本身作为担保,法院可以通过审查财产的权属证明、估价报告等材料来确定担保的价值和有效性,而不需要对担保人进行问询。
但是,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即使提供财产担保,法院也可能要求进行笔录:
担保财产的权属存在争议:例如,申请人提供的抵押物存在共有权属争议,或者申请人对质押物不享有完整的处分权,此时法院需要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可能会要求有关当事人到场作证或提供相关证据。 担保财产的价值难以确定:例如,申请人提供的抵押物为古董、字画等特殊物品,其市场价值难以确定,此时法院可能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并要求申请人和评估机构到场说明情况。保全担保笔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当事人基本信息: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担保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所地、联系方式等。 案件基本情况:包括案件名称、案号、诉讼请求、保全标的等。 担保方式和内容:具体说明提供担保的方式,如果是保证担保,则需明确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期限;如果是财产担保,则需明确担保物的名称、数量、价值、权属状况等。 保证人的保证意愿和能力:法院会询问保证人是否了解保证责任的范围和后果,是否自愿提供保证,以及其自身的财产状况和偿还能力等。 当事人陈述和意见:法院会听取各方当事人对担保事事的陈述和意见,并记录在案。 笔录人、记录人、签名和日期:笔录完成后,需要由笔录人、记录人和各方当事人签名确认,并注明制作笔录的日期。综上所述,并非所有保全担保都需要做笔录。是否需要做笔录,取决于担保的形式以及担保财产的具体情况。如果您需要申请财产保全,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根据您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并准备好相关材料,以确保顺利完成保全担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