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影响法院裁判的执行,法律规定了财产保全制度。调解阶段,当事人可以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申请保全。本文将对调解阶段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保全措施等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有:
有证据证明有转移、变卖、隐匿财产或者造成财产损害的现实危险的; 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保全请求的具体内容; 申请保全的理由和证据。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书的真实性负责。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对符合保全条件的,裁定准许保全,并采取保全措施;对不符合保全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 禁止处分、禁止转移 责令提供担保具体保全措施的选择,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保全措施实施后,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有权对保全措施提出异议。
财产保全措施并非永久性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下列情形,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案件撤诉或者终结的; 裁定驳回申请的;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 保全条件消失的。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调解阶段财产保全是一种强制措施,法院在适用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合法原则:财产保全的申请和执行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必要原则:只有在申请人存在转移、变卖、隐匿财产或者造成财产损害的现实危险时,才能申请财产保全。 适当原则:保全措施的强度和范围应与申请人的请求和保全需要相适应。 临时原则: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财产损失,保全期间不得超过诉讼程序的合理期限。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对申请书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证据或者恶意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调解阶段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秩序。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如遇到对方当事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或者造成财产损害的现实危险时,可以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在适用财产保全制度时,应严格审查,按照法律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