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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产保全规定
发布时间:2024-07-12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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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产保全规定

财产保全是保障胜诉权益实现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财产形态日益多样化、交易方式更加便捷化,对财产保全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产保全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仲裁机构仲裁案件,需要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

第三条 财产保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高效的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财产不被非法侵害,以及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第四条 财产保全应当在财产范围内进行,采取的保全措施应当与被申请人可能造成的损失相适应,尽量减少对被申请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五条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应当加强财产保全的审查和执行工作,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并对保全财产妥善保管,防止财产损失。

第二章 财产保全的申请与审查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 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信息;

(二) 申请保全的财产清单及权属证明;

(三) 被申请人可能转移、隐匿、损毁财产或者其他有证据证明需要财产保全的证明材料;

(四) 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因、理由及法律依据;

(五) 提供担保的,提交担保财产清单及权属证明;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可以提供被申请人财产线索。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可以依法查询被申请人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八条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保全,并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第九条 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当送达当事人和有关单位。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做出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将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

第三章 财产保全的措施

第十条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可以采取以下财产保全措施:

(一)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二)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股权、基金份额等;

(三) 查封、扣押、冻结与被申请人有关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下列权利义务采取保全措施:

(一) 对将来可能取得的,但与现有财产直接相关的财产权利;

(二) 对需要依法及时履行才能避免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义务;

(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采取一种或者多种财产保全措施。

第十三条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第十四条 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申请人应当提供与被申请人财产价值相当的担保,具体担保数额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确定。

第四章 财产保全的变更与解除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应当裁定变更或者解除财产保全:

(一)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二)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三) 保全财产确有错误的;

(四) 保全的目的已经实现的;

(五) 保全期限届满,申请人未申请继续保全或者申请继续保全未获批准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解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十七条 财产保全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逾期不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财产保全,妨害司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罚款、拘留等处罚。

第十九条 被申请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违反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财产保全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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