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公司解散过程中,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财产保全制度。解散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是指在公司解散时,利害关系人为了防止公司财产被转移或隐匿,向法院申请采取措施对公司财产进行临时保护的行为。本文将详细介绍解散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条件和法律效力,为企业解散提供必要的指导。
**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1)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职业、单位;(2)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职业、单位;(3)保全请求和财产状况;(4)证据和理由;(5)申请手续费。同时,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以保证因申请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能够赔偿。
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准予保全或者驳回申请。准予保全的,裁定书应当载明保全的种类、范围和期限。人民法院对需要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先作出裁定,再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对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如果不保全将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①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受托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情形的;②被执行人即将转移其主要财产出境;③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转移的,而受让人知道其申请执行的期限,或者在受让时知道被执行人财产已转移给他人的;④有执行依据但因被执行人的财产被依法扣押、冻结、查封或者轮候查封,无法执行。以及其他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
(2)需要为诉讼或者执行中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以保证因申请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能够赔偿。
**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财产保全的,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有法律约束力。申请人应当严格遵守人民法院的裁定,不得擅自解除或者变更保全措施。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对被保全财产的处分和使用。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例如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财产保全申请的,申请人不得再次提出申请。但是,申请人提供新的证据证明有《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解散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特别规定**
对于解散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法律有特别规定。《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解散后,清算人应当对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公司债权人或者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防止公司财产被转移或者隐匿。
《民事诉讼法》第251条规定,清算人应当参加对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诉讼活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有关人员参加或者协助清算人进行诉讼活动。
**结语**
解散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制度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防止公司财产被转移或隐匿。利害关系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可以准予或者驳回申请。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遵守人民法院的裁定。解散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特别规定,有利于保障解散过程中公司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