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财产保全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行政机关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
二、申请条件
行政机关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但拒不履行或者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的;
(二)申请保全的范围、数额与申请的权利相适应;
(三)申请保全的财产不属于依法应当受到强制执行的范围。
三、申请方式
行政机关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因和依据;
(四)拟申请保全的财产清单、范围、数额;
(五)申请保全的期限;
(六)申请保全的申请担保。申请担保包括提交保证金、财产抵押、第三方担保等方式。
四、审理流程
人民法院收到行政机关的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收到申请后7日内审查申请。审查合格的,裁定予以保全;不合格的,裁定予以驳回。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应当在3日内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
五、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后,可以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
(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动产、不动产;
(三)禁止被申请人处分特定的财产。
六、解除保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一)申请人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的;
(二)人民法院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的;
(三)被申请人履行法定义务的;
(四)申请担保不能兑现,申请人又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重新提交担保的;
(五)其他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形。
七、责任承担
行政机关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对申请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申请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的财产被查封、冻结等,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办理财产保全申请,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侵犯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违反本规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