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或故意制造债务,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依法采取的限制被申请人处分其财产的强制措施,以保障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维护司法权威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制度。
财产保全,又称诉讼保全,包括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两种类型: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后,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或故意制造债务,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依法采取的限制被申请人处分其财产的强制措施,以保障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维护司法权威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制度。
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设立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就在于及时采取强制措施,查封、冻结或扣押债务人或被申请人的财产,为将来判决的执行创造条件,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财产保全对于解决“执行难”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交易方式的多样性、复杂性,以及当事人法律意识的淡薄,导致部分当事人在败诉后,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的甚至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使得法院生效的判决无法实现,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财产保全作为一项保障权利实现的诉讼制度,能够在诉讼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对当事人可能转移、隐匿的财产,采取预先控制措施,为权利的最终实现提供保障,从而避免将来发生“赢了官司,输了钱”现象。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申请财产保全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必须有明确的申请人,申请人可以是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组织。
2. 必须是为保护特定的民事权利,以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或故意制造债务,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3. 必须提供担保,但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的除外。
4. 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即由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
财产保全与执行是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两个诉讼程序。两者都属于强制性措施,都是为了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两者又有区别:
1. 适用阶段不同:财产保全的适用阶段包括诉前和诉讼阶段,而执行程序则是在诉讼阶段结束后,进入到强制执行阶段。
2. 适用对象不同:财产保全是针对可能灭失、损毁的特定财产或标的物,而执行程序则是针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3. 法律后果不同:财产保全只是暂时控制被申请人的财产,防止其转移、隐匿,待案件审理结束后,根据案件的判决结果,决定是否解除保全或者转为强制执行;而执行程序则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强制处分,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财产保全和执行程序有上述区别,但两者之间又存在着密切联系:
1. 财产保全为执行奠定基础。财产保全可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为将来案件的顺利执行创造条件,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
2. 执行程序是财产保全的延续。在财产保全的案件中,如果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则人民法院可以将保全的财产依法进行处分,以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加强对财产保全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当事人对财产保全制度的认识,并积极探索财产保全的新方法、新途径,不断完善财产保全制度,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