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而依申请人请求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有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财产保全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所、联系方式; 涉案合同或证据材料; 申请财产保全的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所在地; 财产保全的理由和要求采取的保全措施; 担保的类型和金额; 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人民法院收到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书后,应当在48小时内对申请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冻结银行存款、其他资金账户; 查封、扣押、冻结动产、不动产; 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出卖、出租、抵押其财产; 其他方法。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是:
现金; 银行保函; 有价证券; 保证人。财产保全采取后,如果不需要继续保全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撤销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7日内做出裁定,裁定准许或者驳回。
1.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有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证明保全的必要性。
2. 申请财产保全的财产范围应当适当,不应过大,也不应过小。
3. 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且金额应当充分。
4. 财产保全是一项严肃的司法强制措施,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慎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