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逃避履行判决,对其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驳回财产保全复议裁定申请,是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复议申请后所作出的决定,其目的是维持原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实践中,人民法院驳回财产保全复议裁定申请的常见理由包括:
申请人无利害关系:申请人未证明其与该案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主张的权利不受财产保全措施的影响。 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申请人未提供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的担保,或者担保不足。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具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逃避履行判决的危险。 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请求不符合法定条件,如并非因诉讼产生的债务,或者债务尚未到期。 原裁定已生效:原财产保全裁定已生效,申请人未提出新的证据或理由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具理由及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驳回财产保全复议裁定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于人民法院驳回财产保全复议裁定申请的决定,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载明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身份、所申请保全的财产以及驳回财产保全申请的裁定文书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驳回财产保全复议裁定申请后,原财产保全裁定继续有效。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裁定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否则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对于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逃避履行判决的,法院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2018)粤民提字第1546号民事裁定书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申请人对财产保全裁定的复议申请。本案中,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的房屋,理由是其与被申请人存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且被申请人存在转移、变卖房屋的危险。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合同纠纷,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具有转移、变卖房屋的危险,因此驳回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驳回财产保全复议裁定申请是一种常见的法律行为。人民法院驳回财产保全复议裁定申请的理由和程序均有明确的法定规定。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足够的证据和担保,否则人民法院将驳回其申请。驳回财产保全复议裁定申请后,原财产保全裁定继续有效,申请人应当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