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防止被申请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处分、转移、隐匿或者毁损,依法对被申请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禁止其处分等措施。其目的是确保诉讼或执行标的物的实现,防止财产因被处理而无法执行,损害申请人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保全措施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是利害关系人,即与案件标的物有合法权益关系的人; 财产保全符合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申请人提供担保; 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取以下财产保全措施:
查封,即禁止被申请人或被执行人处分其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财产; 扣押,即提取被申请人或被执行人手中的财产,交人民法院保管; 冻结,即停止被申请人或被执行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或者基金账户; 禁止处分,即禁止被申请人或被执行人处分指定的财产。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联系方式;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联系方式;保全标的物;申请保全的理由和事实;证据和担保。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裁定准予保全;不符合保全条件的,予以驳回。
财产保全一般在诉讼或者执行结束后解除。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申请解除的; 被申请人或者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 申请保全不当的; 人民法院认为解除财产保全不损害申请人或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担保。如果申请财产保全不当,造成被申请人或者被执行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审理保全程序的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申请或者实施财产保全,造成被申请人或者被执行人损失的,由人民法院承担赔偿责任。
《甲公司诉乙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0万元,约定借期一年。借期届满后,乙公司未按期偿还,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甲公司向法院申请查封乙公司的房产。法院经审查,认为甲公司具备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遂裁定准予查封。查封后,乙公司未按期偿还借款,甲公司申请执行。法院执行时发现乙公司已将该房产出售给丙公司。甲公司遂起诉丙公司,要求其返还该房产。法院经审理,判决丙公司返还该房产。在本案中,法院对乙公司的房产采取查封的保全措施是合法的、有效的,甲公司最终得以实现其胜诉权益。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为保障诉讼或执行顺利进行而采取的司法手段。通过申请财产保全,可以防止被申请人或被执行人处分、转移、隐匿或者毁损财产,确保诉讼或执行标的物的实现。但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人民法院在实施财产保全时应当依法进行,否则可能承担赔偿责任。